热烈庆祝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成立!廉  华、杜玉甫荣任名誉会长;马奎亮荣任法人、会长;张德荣、刘营、刘旭荣任常务副会长;傅晓冬、王秋吉、曲伟、王彦龙、马威力荣任副会长;吕洁荣任秘书长;伊楠荣任总干事;于丽萍、吴雪、谷雨荣任副秘书长;胡海峰、徐东、赵伟涛荣任副总干事。

弘扬先进婚礼文化  引领时尚婚典趋向  倡导文明婚庆理念  提升婚庆行业水平  规范婚庆行业管理  宣传推广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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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08-11-20    【字体: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Wedding Association.”(缩写“JLW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吉林地区唯一的婚庆行业管理和指导机构,是吉林地区有志于从事婚庆礼仪文化、婚庆礼仪服务、婚纱影楼、婚介服务、婚庆礼仪用品的研究、经营、生产、服务和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市级协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弘扬先进婚礼文化,倡导文明婚庆理念,规范婚庆行业管理,引领时尚婚典趋向,提升婚庆行业水平,宣传推广行业形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宣传、倡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婚庆文化,规范婚庆行业自律,开展婚庆行业为全社会服务,推动婚庆产业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人民美好生活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吉林市民政局社团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新东商务广场B座10楼10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推行婚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监督指导婚庆市场运作,提高婚庆服务质量,推动婚庆行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婚庆文化和婚庆产业的理论研究,掌握婚庆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或制定规章的建议。
    (三)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心理咨询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高雅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婚博会、婚庆文化节、婚庆人节、集体婚礼、大型婚礼等大型活动,引导婚庆行业的发展方向。
    (四)举办婚庆行业职业技能及相关业务的培训、考核、认证、比赛。编写或提供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  
    (五)举办婚庆行业及相关产品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
    (六)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解决与婚庆行业相关的各类纠纷,向会员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支持与援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和社会及时提供婚庆行业发展的信息资料。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婚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机关及各机构负责干部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80元/人;团体会费280元/年(含标牌)。 会费标准须经2008年10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已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8年10月30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2008年10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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